这样的“投名状”要不得……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个别涉密单位人员在离职后,明知违反保密规定,依然将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涉密成果作为“投名状”带到了新岗位,造成失泄密隐患。
心存侥幸不知过
徐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我某重点科研院所涉密岗位从事软件开发工作,长期接受保密教育。因与妻子两地分居,徐某决定离职和妻子一同到某市工作。经面试,徐某被该市某高新技术企业录用。
从原单位离职前,徐某了解到新公司经营产品和自己在老东家接触的研究成果高度相似。于是,徐某打起了歪主意。适逢与外单位开展项目合作需要交接一批涉密电子文件,他乘机从原单位的软件配置管理库下载了一批涉密文件至工作电脑,以交接资料的名义经过审批后将相关涉密文件刻录成光盘,导入个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中。
进入新单位后,徐某仍从事软件开发相关工作,自己带过来的“资源”似乎也确实发挥了一些作用。每念至此,徐某都不禁沾沾自喜,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
一错再错难回头
不久,新单位取得保密资质证书,可以参与部分涉密项目,徐某也被定级为一般涉密人员。因为有前期“成功”的操作经验,徐某在明知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还是屡次将新单位的涉密文件临时导入自己电脑,自认为用后删除就可以不留痕迹。
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徐某这才幡然醒悟,悔不当初。经查,徐某将原单位25份秘密级文件导入私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将新单位2份涉密文件导入私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鉴于接受询问期间,徐某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暂未发现其非法持有的涉密文件有被进一步泄露、传播的情况,未造成较大现实危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涉事的两家单位,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提醒,指导涉事单位以此为鉴,强化措施补足漏洞,排查安全防范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离职期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安全机关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
国家安全机关提醒
部分跳槽人员心存侥幸,带着原单位的成果“投奔”新单位,不但违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更是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涉密人员一定要绷紧心中保密这根弦,严格遵守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制度,履行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不得带离涉密业务件资料和物品(包含电子文档),以免贪小失大,铸成大错;相关单位须承担起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监督管理,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和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问题排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如身边发现有类似情况,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反映,或者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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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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