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24日电(郭其钰)记者24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该案系杭州首例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因垂钓入刑案。

4月23日,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淳安法院 供图)

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捕捞、水产增殖养殖和品种改良的生物基础,被称为渔业“芯片”。为保护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中国自2007年起推进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009年,杭州千岛湖被列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系该市唯一。保护区面积4908公顷,是黄尾密鲴、蒙古红鲌等特有物种的天然产床,实行全年全域禁捕禁钓。

此案被告人余某为淳安县金峰乡某民宿经营者。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余某以揽客获利为目的,在明知千岛湖相关水域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禁渔规定的情况下,仍通过找垂钓水域、提早泥鳅打窝等方式招揽客人垂钓,并从中收取垂钓费。

2024年7月20日,余某带领客人在上述水域非法垂钓翘嘴红鲌、蒙古红鲌后返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鱼种均为千岛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鱼种。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客人在全域禁渔的千岛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多次使用钓具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量刑情节,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余某拘役6个月,缓刑7个月。

4月23日,淳安千岛湖畔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淳安法院 供图)

“判断垂钓是否构成非法捕捞,并不仅仅看其使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还事关捕捞的地点和目的。”该案审判长、淳安县人民法院院长王莉表示,本案被告人无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常年禁钓规定,且渔获物价值达到入罪标准,本质是以“休闲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

当日,千岛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巡回审判点同步揭牌。这是淳安县人民法院成立的首个涉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点,将通过实践应用、宣传普法等方式,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筑牢生态环境的法治屏障。

据了解,淳安当地还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两万余尾赤眼鳟鱼苗、鲢鳙鱼苗“跃”入千岛湖,为绿水青山增添新的生机与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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