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用微信处理工作,算加班吗?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公司与李女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经过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给出了肯定答复。

2021年,李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李女士经常在休息时间,如周末、下班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等,收到公司高层领导发来的微信消息,包括回复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李女士按照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作。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业务调整,李女士与某公司就离职一事进行协商。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共计12万元,因协商未果,李女士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加班须经过审核确认,否则不视为加班。而且李女士从入职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未提出加班申请,其主管领导也从未安排过加班,她本人也从未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请补报加班时长或申请调休。李女士则认为,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这一事实的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施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但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文件制度、工作事项统计表等证据证明其有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且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对于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工作时间之外处理工作事项的时长应当认定为加班时长。

经核算,法院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费9万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劳动者隐性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未经用人单位审批而否定加班事实,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

本案承办法官张敏表示,近些年,从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典型案例明确“996工作制”违法,到2022年北京、山东等9省市集中开展超时加班排查整治工作,再到“隐形加班”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国家释放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纠偏畸形加班文化的鲜明信号,确保劳动者“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法官建议,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加班证据(如聊天记录、任务交付记录等),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当更多劳动者敢于直接对不合理要求说‘不’,当用人单位懂得自我约束,职场氛围才会更加健康、和谐。”张敏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