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精选二四六天天资料“驴友”任性探险,到底谁来埋单
事中积极救援,事后仍需追责
“驴友”任性探险,到底谁来埋单(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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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走到户外、走进山川,欣赏自然风光、探寻自然奥秘。然而,个别“驴友”缺乏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对当地环境的了解,在未开发区域违规探险,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还时有被困野外、耗费大量救援人力物力的意外事件发生。任性探险,谁来埋单?江西有关部门展开论证和探索,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行为进行了追责。
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的百丈山,危崖突兀,被很多户外旅行者所青睐。
为搜救违规进入百丈山未开发区域探险的5名“驴友”,救援人员花费了18个小时。获救后,5人共同承担了2万元救援费用,这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追责罚款。据悉,5人缴的这笔费用已经到账。
户外探险,发生危险时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必然要求。但救援该不该收费?怎样收费?如何减少这类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驴友”进入未开发区域探险受困,880余人展开救援
2024年10月25日,一行10人自行组织来到百丈山景区进行徒步登山探险活动,当晚入住民宿。
次日,10人队伍中的5人决定继续向未经开发的区域——百丈山天狗岭进发。
当时秋雨刚过,山雾弥漫,民宿经营者王运刚建议“驴友”不要贸然前行:“本来就是野山,下过雨地面湿滑,还容易迷路。”奈何“驴友”不听劝阻,只是约定当日17时前返回民宿。
百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李晟介绍,几名“驴友”走的是村民过去运输林木的山路,属于未经开发地带,“我们在主要路口设置了明显的标志牌,提示‘未开发区域,严禁一切登山户外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直到当天18时30分左右,王运刚都没有等到大家返回,也联系不上相关人员,他打电话报警求助,这个电话,最终救了这5名“驴友”。
当地出动880余人、90余台车辆设备展开救援。10月27日11时40分许,奉新县乐行公益救援队副队长伍凌云连夜进山搜索将近20公里后,终于在九江市修水县境内大潭嘴山间的一处水沟旁找到5名“驴友”。经过询问和检查,几人体力不支,好在无受伤情况。
“我们已经‘弹尽粮绝’了。”被救“驴友”李某表示,“大家已经疲惫不堪,粮食和水都没有了。”
“这片野山几乎没有路,海拔落差大,加上天气因素,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奉新县蓝天救援队副队长沙招和说。4个搜救组在修水和奉新之间进行对向搜索、立体搜寻、梯次推进,在506平方公里山间密林中采取人力扩音器呼喊加无人机搜索的方式连夜搜救。救援人员只能通过强光手电筒一边仔细观察脚印及滑行痕迹,一边不断呼喊失联“驴友”的名字。
“我们的航空应急救援特勤队立刻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待命。”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徐长根表示。
“贸然前往未开发区域探险,参与者对潜在风险预估不足,应急准备不充分,在缺乏必要自救措施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高。”奉新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兆虎提醒公众,亲近自然的同时,要树立文明登山、安全登山的意识,最好在当地请经验丰富的导游,个人的生命安全始终应该放在第一位。
5名“驴友”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2024年11月1日,就“10·26”奉新县天狗岭“驴友”失联事件救援有关责任问题,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到底应不应该追偿?追偿额度如何考量?我们做了两次论证。”徐长根表示。
首先,追偿的依据何来?“这需要考虑公民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徐长根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当地管委会在主要路口已设置禁止进入标志牌,但5名“驴友”无视禁令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且5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此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仍要为之,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应急救援资源是宝贵而有限的。”徐长根表示。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胡海胜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公民过错行为及法律相关规定来看,针对此次事件,追偿救援费用是合理的。
事中积极救援,事后仍需厘清责任。法律并未明文给出具体赔偿细则,这让大家犯了难。“两次征询意见,综合起来有两种考虑,一种意见是看投入救援力量,政府投入不应追偿,社会民间力量应追偿。”徐长根表示,此次救援,宜春市政府征调了不少临近乡镇的村民,还有相关社会救援力量。此次政府救援方面,仅雨衣、食品等投入就有10.56万元。“另一种意见,看个人行为是否违法违规。违法违规,则应全部承担;突发意外,则无需承担。”徐长根说,罚款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警示教育。事实上,在具体的救援投入中,政府投入力量也很难量化,最终只是综合考虑公民的可负担性以及“回款”的可及性而做出的妥协。“我们始终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有偿救援还需要审慎考量。过度强调有偿,临到救援时是否会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徐长根说。
2024年11月7日,宜春市政府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对5名“驴友”进行了警示教育约谈,对“驴友”违反政府管理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探险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经协商,综合考量旅游者过错程度、个人承担能力和悔过认错态度,与会“驴友”签署了《具结悔过书》,5人共同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
事后,“驴友”李某某说:“希望广大徒步登山爱好者不要擅自前往未开发山区,给政府和社会增添困扰。”
减少此类事件,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自然保护地往往风景幽美、人迹罕至,一些探险活动的目标区域常在自然保护地内。对此,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成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次事件赔偿情况,胡海胜认为“并不高”,“在弥补社会救援力量投入之外,还可以部分追偿政府公共投入,尤其在对方无视管理规定标志,甚至在有人劝阻、并非不知情的情况下。”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行为确认、投入或者损失情况、赔偿额度上都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可以考虑在这方面加以完善。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10件有重大影响力案件,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案入选。2017年,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违法攀爬三清山巨蟒峰,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最终,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处三人承担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胡海胜正是参与出具该案民事赔偿报告的专家之一。
胡海胜认为:“提高违规成本,是减少此类事件的有效举措之一。对于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游客,可以考虑全国性的景区黑名单制度,实现跨景区的联合惩戒,特别严重的,也可考虑是否纳入征信记录,从而实现对不文明行为的有效约束。”
(人民日报记者 朱 磊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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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1月1日电(记者 李金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分析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释放重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