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私家车新澳门精准资料期期精准主返乡过年接单拼车 当心有“营运”风险
工人日报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钟小伶 陈榕秋
春节将至,有些人自驾返乡时,喜欢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但事实上,接单“拼车”容易产生法律风险。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李明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其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
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李明锐接单“拼车”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李明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2022年11月28日,李明锐购买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明锐自驾,接上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与陈海“拼车”回容县。
2023年1月15日2时10分许,李明锐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
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明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明锐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明锐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
协商不成,李明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4万余元。
【庭审过程】
一审中,法院查明,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注册“顺风车”账号。此次行程中,两名“拼客”在“哈啰顺风车”下单,李明锐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锐的行为,属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运行模式。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锐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明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从李明锐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中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玉林市中院认为,李明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审判结果】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应认定网约顺风车具有营运性质,出行风险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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