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经济大省发香港特马挥“火车头”作用 力保一季度经济“开门红”
证券日报记者 孟 珂
岁末年初,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对2025年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其中,广东、河南、浙江与山东等经济大省明确提出确保一季度经济实现“开门红”。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各地区纷纷主动作为、加大工作部署,优化经济布局,特别是经济大省发挥主力军作用,推动经济基本盘企稳,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聚焦“两新”“两重”
激发经济新活力
面对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问题,多地聚焦“两新”“两重”部署行动。
例如,河南明确提出,更大力度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丰富应用场景,培育新型消费,提升消费能力、意愿和层级。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撬动更多大宗消费。更高质量推进“两重”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
广东表示,要大力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更大力度推进“两新”工作,创新消费场景,多渠道激发消费潜力。要强化重大项目牵引带动,认真落实国家“两重”政策,做深做细前期工作,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持续扩大有效益的投资。
刘向东表示,多个经济大省抢抓发展先机,主动承担挑大梁的责任,加快部署重大项目的开工,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持续提振有效需求、扩大内需,在培育经济动能的同时释放更大需求潜力,为稳定地方经济增长形成有力支撑。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我国投资将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政府投资的领域将会更加宽泛,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投资增量更加充裕,投资节奏明显加快,可以更加积极有效弥补市场缺失和社会投资不足,形成托住底盘、放大空间、激活市场的功效。
科技创新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也成为经济大省的关注重点。例如,山东提出,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上聚焦用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更大力度统筹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
湖南提出,在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上下足功夫,动态编制“4×4”现代化产业体系创新图谱,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健全完善产业链链长制,深入开展“人工智能+”“智赋万企”等行动。
“今年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正处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时期,为提振市场信心,实现一季度经济‘开门红’意义格外重大,特别是经济大省对全国经济仍具有鲜明的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张依群表示。
一季度经济
有望延续回升向好态势
当前,各地区正通过实施一系列具体政策和策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中国经济在未来保持稳定增长和持续向好。
谈及2025年一季度经济走势,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25年一季度经济有望呈现出稳中向好的态势。具体来看,一是消费在政策加力支持下有望实现渐进式恢复;二是制造业科技创新增长显著,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提高;三是工业稳中有进,新动能抵补作用不断增强;四是供需矛盾逐渐缓解,推动物价温和回升。”
刘向东认为,在更积极有力的宏观政策支持力度下,一揽子存量增量政策落地见效,2025年一季度经济有望延续2024年四季度的增长态势,产业发展动能更加强劲,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不断巩固,并呈现出量稳质优的特点,有效把各方面积极因素转化为发展实绩。
张依群表示,2025年一季度将会延续去年年底经济回升向好态势。重大基建项目投资仍是关键,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将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随着国内消费、投资政策的共同拉动和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将得到进一步巩固。
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规划统筹、政策协调、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大胆试、大胆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实施。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
在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方面,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中指研究院指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截至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9.2万亿元,贷款余额7.3万亿元。同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38万亿元。可见公积金缴存余额与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之间差距较大,“商转公”的规模受限,对其设置条件和门槛仍具备一定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