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7日,顺丰快递员罗先生在一次送快递途中因避让机动车不慎摔伤,造成尺骨近端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从保险公司获得2.3万余元赔偿。罗先生认为自己属工伤,于是起诉骑手平台运营方以及为骑手提供订单和考核的企业,索赔15.1万元,目前该案已立案。

记者梳理多起案例发现,众包骑手送件过程中伤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只能起诉平台运营方以及为骑手提供订单和考核的公司。这些企业常常会称,企业与骑手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没有赔偿义务。但多起案例也显示,法院最终会确认劳动关系,支持赔偿诉求。

案例透视

众包骑手伤残获赔难 劳动关系认定成焦点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搜到2022年北京丰台一起骑手受伤案例。判决书提到,同城骑手为顾客送餐途中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骑手在顺达同行公司开发的、由被告众普拉斯公司运营的顺丰同城骑士官网、APP注册成为骑士配送员,骑手与被告顺达同行公司、众普拉斯公司、小创云公司在顺丰同城骑士网签订《隐私协议》《众包平台注册协议》《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等。

法庭上,顺达同行公司、众普拉斯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顺达同行公司是涉诉的技术开发方,并不参与经营;众普拉斯公司是平台运营方,仅提供骑手和配单的技术服务,没有劳务和用工需求,原告主张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小创云公司辩称,其是代商户向原告发放服务费,和原告方是合作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中载明了配送人员的素质管理要求、扣罚规则,由众普拉斯公司代为投保,由小创云公司进行费用结算,并要求骑手须通过其指定网络支付工具账户,故众普拉斯公司、小创云公司与骑手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阜阳太和县人民法院官方账号曾发布一起案例。2022年2月21日,刘某应聘到某快递公司的分拣中心工作。同年7月12日,刘某在线上与某信息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刘某在分拣中心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由某信息公司发放。

2023年4月28日,刘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刘某想申请工伤认定,某快递公司以刘某系某信息公司员工为由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公司则声称与刘某没有隶属关系,也没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认为,刘某与某信息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属于限制刘某主要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该格式条款约定无效。刘某在公司从事分拣工作期间,需要上下班打卡,且要遵循分拣中心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具体管理制度,分拣中心是由某快递公司经营管理,故某快递公司对刘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法院还认为,刘某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工作是相对长期和固定的,其收入主要依赖于在某快递公司工作获得的劳动报酬。刘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业内说法

灵活用工模式下有的人干得也很“灵活”

权益保护仍较依赖诉讼

如何更好地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202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允许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当年12月,人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社部部长王晓萍在发布会上表示,将适应就业方式的变化,研究完善参保缴费办法,将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社保制度。此外,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两年多来,快递、外卖、网约车司机等平台从业人员参保人数已超过1000万人。

一名某大型快递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快递业目前有三种用工模式:全日制的自有员工、加盟商招工和共享经济的灵活用工方式。京东作为商流、物流一体化企业,全日制正式员工比较多,企业会缴纳社保。“三通一达”和极兔等物流企业都以加盟制为主,加盟网点给快递员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购买保险。此前人社部、国家邮政局曾推动物流企业为快递员购买单工伤保险,可不用缴纳五险一金,只为快递员购买工伤保险。同时,加盟网点也会购买雇主责任险。至于共享经济灵活用工的模式,平台会模糊劳动关系,因为他们将快递员当成创业者,两者是合作关系,个人风险自担,但平台也会购买意外保险。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困境是,除了京东等个别企业快递员可以全日制长期干,有稳定合同关系,可购买保险。其他用工模式都非常灵活,一旦签合同,企业就无法解雇快递员,但快递员却可以干几天就换工作,这种模式下企业无法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也有的快递员早上送快递,下午开网约车,这种情况也无法确定谁应为他们缴纳社保医保。产生了侵权纠纷,没有形成赔付的机制,双方往往协商不下,所以产生了纠纷比较依赖诉讼。

律师建议

快递员“工伤”如何认定?

可增设“不完全劳动关系”类别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认为,新就业形态中,快递公司、外卖公司通过外包给代理商的运营模式来实现其业务延伸,使配送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法律隔离,降低运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是一种合同嵌套行为。平台与配送员之间的协议往往存在排除劳动法适用的条款,将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从属性割裂,使得配送员难以被纳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

王辉提到,此类现象,实践中存在一些探索。2022年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法院应当在劳动报酬、执行工作任务遭到损害时的责任分担、与用工管理相关的算法规则等方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王辉认为,可通过修改立法,加强审查和监管的方式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可增设“不完全劳动关系”类别,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社保、工伤等方面的权益,避免平台以“非标准用工”为由逃避责任。同时,要加强协议审查,若存在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的情形,则该约定不当免除了平台或用人单位的义务,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工伤认定的前提通常是存在劳动关系。如快递员与平台签订的是《众包平台注册协议》《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这种模式下双方关系可能更倾向于合作而非雇佣,不能简单判定为工伤。但如果能证明平台对其工作有管理、监督等情况,与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送快递途中受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王辉提到,对于新就业形态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真实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对于快递骑手与快递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若快递员穿着快递公司服装、接受公司管理、接受工作安排、服务流程标准化且报酬稳定,存在事实上的人格、组织、经济等较强的从属性,即使存在自主接单等灵活性特征,法院仍可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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